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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转载 2018/10/16 11:25:43 发布 来源:网络 作者:众贤服务网 1448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阅读:47次
文件级别:国家级 所属区域:邯郸市
发文系统:工信系统 主题分类:政策法规 适用企业:小型企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6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驻邯央属省属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68号)要求,经市政府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共12项,其中下放5项、委托5、部分委托2项。为做好衔接,确保下放的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要求。市政府确定下放的13项行政权力事项,市行政审批局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号),由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二、确保精确落地。各承接部门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三、严格问效追责

市编委办负责督导行政权力下放与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督导事项的网上运行与办理工作,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有序承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效能。

本通知印发30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事项过渡期,过渡期内事项办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过渡完成后由各县(市、区)实施。在过渡期内出现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下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

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月 1 日印发 

 

附件            
下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
序号 项目编码 事项名称 市级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部门 备注
1 11130400787042465Q-XK-038-0000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下放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11130400787042465Q-XK-039-0000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11130400787042465Q-XK-045-000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条 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 11130400787042465Q-XK-044-0000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75项 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3981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市行政审批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 11130400787042465Q-XK-040-0000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 11130400787042465Q-XK-043-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市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部分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不含:1.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种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8 11130400787042465Q-XK-042-00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部分委托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11130400787042465Q-XK-224-000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四十四条 下放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部门  
10 11130400787042465Q-XK-249-0000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 下放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建设部门  
11 11130400787042465Q-XK-226-000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下放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卫生计生部门  
12 11130400787042465Q-XK-237-0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下放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体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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